第四条 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名单内科研院所可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而在这一领域驰骋的科学家们,无一不是既在一个学科纵向深耕,又在多个学科间横向迁移。资源配置方式的改革仍须进一步探索。
在这种现状下,国内要想在复合型人才培养和交叉学科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任重而道远。跨学科是复杂科学研究最重要的特征,它正是为了适应自然与社会的内在复杂性而诞生。现代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新的生长点和新学科的产生,往往是在不同学科彼此交叉和相互渗透的过程中形成的。不仅如此,通过考察那些获奖科学家的知识背景,研究者发现,他们大多拥有广泛的兴趣爱好,具有多学科融通交叉的知识和理论背景。重大项目推进机制仍在形成过程中。
《中国科学报》 (2021-10-08 第1版 要闻)。清华大学科研院的一项研究指出,高校促进跨学科交叉的评价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
课题未完成任务目标,或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统筹用于重点研发计划后续支出。第三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多元化投入,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在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实施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机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包干制等资金管理方式。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专业机构。(四)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条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第三十六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坚持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承担单位按程序认定后,可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专业机构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项目实行两轮申报的,预申报环节时,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所需资金预算总额。重点专项各年安排的预算总和不得超过总概算。
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监督。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三十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评审专家应当满足相关回避要求。第四十四条专业机构应当严格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四十七条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核定各课题的中央财政资金结余,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第五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财政部、科技部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第五十四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出现第三十七条有关情形的,科技部、财政部、专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九条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研活动规律,体现重点专项和项目组织实施特点。对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自行审批实施,报专业机构备案。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十五条预算评审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
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科技部、财政部。财政部、科技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概预算审核下达,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在结题审计和评审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每个课题应当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正式申报环节时,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目任务设置、预申报情况以及专家建议等,组织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预算。
第五十五条经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科研财务助理应当熟悉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政策,以及承担单位科研管理制度及流程,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由于重点专项因故终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末总结当年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纳入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科技部。